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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投靠落戶最新政策2023年

上海市公安局關于修改


(資料圖)

《上海市公安局關于執(zhí)行本市投靠類戶口遷移政策的若干規(guī)定》的決定

各分局、市局各部門、各公安處(局):

現(xiàn)決定對《上海市公安局關于執(zhí)行本市投靠類戶口遷移政策的若干規(guī)定》作如下修改:

一、將第一部分“關于子女投靠”第三項修改為:外省市人員與本市常住戶口居民(在本市戶口登記滿5年)生育的未成年子女,已隨外省市父(母)辦理出生登記,現(xiàn)要求投靠本市父(母)落戶的,可準予在父(母)戶口所在地落戶。

本市一方因死亡、判刑被注銷本市常住戶口的,其與外省市人員生育的未成年子女,出生后一直在本市生活的,可以在本市(外)祖父母戶口所在地落戶;如(外)祖父母死亡或不同意落戶的,可在本人、親屬或愿意接受其落戶人員在本市的合法住所處落戶。

二、將第一部分“關于子女投靠”第四項修改為:父(母)遷滬落戶時,對其生育的未成年子(女)擁有撫養(yǎng)權滿5年,且該子女隨繼父(母)在滬共同生活居住滿5年的可以隨遷。

三、將第四部分“其他”第六項修改為:符合本市投靠類戶口遷移政策的申請人,其戶口被批準回滬落戶時,其與被投靠人生育的未成年子女可以隨遷。

四、刪去第四部分“其他”第七項中的但書規(guī)定。

本決定自2023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7月31日?!渡虾J泄簿株P于執(zhí)行本市投靠類戶口遷移政策的若干規(guī)定》根據(jù)本決定作相應修改并對部分文字作相應調(diào)整后,重新公布。

附件:修改后的《上海市公安局關于執(zhí)行本市投靠類戶口遷移政策的若干規(guī)定》

上海市公安局

2023年7月28日

附件

上海市公安局關于執(zhí)行本市投靠類戶口遷移政策的若干規(guī)定

(2013年6月10日滬公發(fā)(2013)166號文發(fā)布,根據(jù)《關于延長〈上海市公安局關于執(zhí)行本市投靠類戶口遷移政策的若干規(guī)定〉有效期的通知》(滬公通字〔2018〕92號)延長有效期至2023年7月31日,根據(jù)《上海市公安局關于修改〈上海市公安局關于執(zhí)行本市投靠類戶口遷移政策的若干規(guī)定〉的決定》(滬公行規(guī)〔2023〕4號)修改,有效期至2028年7月31日)

一、關于子女投靠

(一)原由本市經(jīng)動員、分配去外省市工作人員(以下簡稱“支內(nèi)、知青人員”),現(xiàn)戶口已回滬落戶的,其子女具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可以回滬落戶:

1.本市支內(nèi)、知青人員本人未生育子女,其戶口回滬落戶前已經(jīng)依法收養(yǎng)的子女,長期隨養(yǎng)父(母)在本市共同生活、年齡不超過25周歲、未婚、未育、無子女、在外省市未就業(yè)的,可以在養(yǎng)父(母)戶口所在地落戶;

2.本市支內(nèi)、知青人員生育的子女,因病、因傷或因身體重度殘疾而完全喪失生活自理能力,需要父母照顧,與父母長期共同生活,且未婚、未育、無子女、在外省市未就業(yè)的,可以在其父(母)戶口所在地落戶。

(二)本市支內(nèi)、知青人員無子女回滬落戶的,可以照顧一名未婚、未育、無子女、在外省市未就業(yè)、且實際生活基礎長期在本市的親生子女,或符合前述規(guī)定的年滿16周歲不超過25周歲的一名孫輩,在申請人本人擁有的合法住所處落戶。

投靠人如系未成年人的,應當依法委托一名本市常住戶口人員代為監(jiān)護。

(三)外省市人員與本市常住戶口居民(在本市戶口登記滿5年)生育的未成年子女,已隨外省市父(母)辦理出生登記,現(xiàn)要求投靠本市父(母)落戶的,可準予在父(母)戶口所在地落戶。

本市一方因死亡、判刑被注銷本市常住戶口的,其與外省市人員生育的未成年子女,出生后一直在本市生活的,可以在本市(外)祖父母戶口所在地落戶;如(外)祖父母死亡或不同意落戶的,可在本人、親屬或愿意接受其落戶人員在本市的合法住所處落戶。

(四)父(母)遷滬落戶時,對其生育的未成年子(女)擁有撫養(yǎng)權滿5年,且該子女隨繼父(母)在滬共同生活居住滿5年的可以隨遷。

二、關于夫妻投靠

(一)本市支內(nèi)、知青人員及其生育的子女與本市常住戶口居民(在本市戶口登記滿5年)婚姻登記滿5年的,可以在配偶戶口所在地落戶。

(二)與具有本市常住戶口的少數(shù)民族、華僑人員(在本市戶口登記滿7年)婚姻登記滿7年的,可以在配偶戶口所在地落戶。

(三)外省市人員與本市常住戶口人員結(jié)婚后,本市一方死亡的,其與本市一方生育的子女已有本市戶籍,外省市人員未再婚、實際生活基礎在本市、外省市無子女的;或外省市有子女但均已成年,其具有本市戶籍的子女尚未成年的,可參照“滬府〔2009〕70號”夫妻投靠第(一)項規(guī)定在本市子女戶口所在地落戶。

三、關于老人投靠

本市支內(nèi)、知青,或因其他原因去外省市工作的人員(以下統(tǒng)稱“外遷人員”)及其配偶,按國家法定年齡退休,或者男性年滿60周歲、女性年滿55周歲的老人,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回滬落戶:

(一)夫妻雙方均為本市外遷人員的,按下列規(guī)定辦理:

1.可以同時或者先后在其生育的子女戶口所在地落戶;

2.無子女的,可以同時或者先后在其父母、兄弟姐妹戶口所在地,或本人、親屬在本市的合法住所處落戶;

3.外省市無子女,其在本市的子女因應征入伍、出國(境)、死亡(失蹤)或判刑等原因被注銷本市戶口的,可以同時或者先后在其父母、兄弟姐妹戶口所在地,或本人、親屬在本市的合法住所處落戶。

(二)夫妻一方為本市外遷人員,其外省市配偶婚姻登記滿10年的,按下列規(guī)定辦理:

1.可以同時或者先后在其生育的子女戶口所在地落戶;

2.無子女的,夫妻一方為本市支內(nèi)、知青的,且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的,可以在其父母、兄弟姐妹戶口所在地,或本人、親屬在本市的合法住所處落戶;不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的,應在其本人擁有的本市合法住所處落戶。其外省市配偶可以隨遷,或待本市支內(nèi)、知青回滬落戶后再申請;

3.本市支內(nèi)、知青已死亡的,其外省市配偶未再婚,可以在他們生育的子女戶口所在地落戶;

4.因其他原因去外省市工作的原有本市戶口的人員死亡的,其外省市配偶未再婚,外省市無子女的,可以在他們生育的子女戶口所在地落戶。

(三)本市外遷人員屬單身老人,其未生育、未領養(yǎng)過子女的,可在其父母、兄弟姐妹戶口所在地,或本人、親屬在本市的合法住所處落戶。

四、其他

(一)“經(jīng)動員、分配去外省市工作的人員”是指原來有本市戶籍的人員,后經(jīng)由本市動員分配去外地,支援外地建設的支內(nèi)、支邊、上山下鄉(xiāng)知青。

這些人員在申報本市戶口過程中,雖然不能提供證明文件證明其系動員、分配去外省市工作的,但其子女已經(jīng)以支內(nèi)、支邊、知青子女身份回滬的,則其本人可以視為“經(jīng)動員、分配去外省市工作的人員”。

(二)“因其他原因去外省市工作的人員”是指原來有本市戶籍的人員,但不包括本市大中專院校學生集體戶口,科研單位學生集體戶口,中央各部、各省市駐滬辦事處工作戶口的人員。

(三)“外省市未就業(yè)”是指外省市戶籍人員在戶籍所在地從未就業(yè),或與戶籍所在地的工作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滿5年的狀況。

(四)“合法住所”是指具有《上海市房地產(chǎn)權證》、《房屋所有權證》、《租用公有住房憑證》或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規(guī)定其他房屋憑證的房屋。

(五)符合本市投靠類戶口遷移政策的申請人,應當征得本市被投靠人同意后方可辦理落戶手續(xù)。申請人有多個可投靠地址的,原則上應當在本人的經(jīng)常居住的合法住所處落戶。因家庭矛盾或其他歷史遺留問題造成其戶口不能落戶的,由申請人書面申請,并經(jīng)屬地公安派出所、居(村)委會和相關部門證實的,可以在申請人本人、親屬在本市的合法住所處落戶。

(六)符合本市投靠類戶口遷移政策的申請人,其戶口被批準回滬落戶時,其與被投靠人生育的未成年子女可以隨遷。

(七)本規(guī)定的夫妻投靠政策只適用于外省市配偶是農(nóng)業(yè)戶口人員,或非農(nóng)業(yè)戶口的無業(yè)人員,或按國家法定年齡退休、或男性年滿60周歲、女性年滿55周歲的人員。

(八)本市投靠類戶口遷移政策不適用于本市集體戶口人員。

(九)停止執(zhí)行家庭戶“不因投靠落戶使家庭人均住房面積低于市政府規(guī)定的住房困難標準”的規(guī)定。

(十)本規(guī)定執(zhí)行中,一旦發(fā)現(xiàn)申報戶口過程中,有隱瞞事實、弄虛作假行為的,本市公安機關將依據(jù)公安部《關于對弄虛作假非法落戶被注銷戶口人員在原遷出地恢復戶口的有關問題的批復》和本市相關規(guī)定,對弄虛作假落戶人員的戶口一律予以注銷,退回原戶口遷出地,并依法追究相關人員法律責任;對參與弄虛作假、使用虛假材料申報戶口的人員,將依照本市誠信制度規(guī)定,將相關人員的誠信情況納入本市建立的個人誠信登記系統(tǒng)。

五、本規(guī)定自2013年8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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